是差评还是诽谤?北京一高校研究生张铭(化名)在知乎留言区发表了对“文科考研网”(下称“文考网”)的评价,他与另一名网民“马倩”一同被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张铭“虎视眈眈”“网暴”用词系侮辱或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马倩”也因评价文考网言论中“烂、白给都不要、恶心等”用词,构成名誉权侵权。(1月17日 澎湃新闻)
研究生因给考研机构差评被起诉,听上去有些离谱,这一新闻瞬间引起了全网同情,“差评变败诉”似乎于理不合。不禁让人产生疑问,之后购买产品和服务,还可以评价吗?消费者根据自己购买使用后的体验感受进行评价本就是消费者的权利,好评还是差评是消费者的自由。如果消费者只能给好评不能给差评,给差评就被起诉并判定侵犯商家名誉权,那么评价系统的存在有何意义?消费者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
我们不可否认消费者可能在评价过程中掺杂个人主观情感因素,但是只要评价基于事实,言之有理、有据可依,对于出现的差评,商家第一时间应是反思,先从自身找问题,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尽量采用相对温和的处理方式,以和为贵。如果产品质量服务好,经得起消费者检验,口碑也不是一两条差评就能诋毁的。一言不合就“起诉”未免生硬了,虽然赢得官司却稍显“蛮横”,给消费者留下忍不得差评的印象,有些得不偿失了。
当然,消费者给差评是否达到了诽谤、侵犯名誉权的程度,就由法律界定了。不管是好评还是差评,评价的基础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恶意诽谤、编造事实也是对商家名誉的侵犯。负面评价与侮辱诽谤的界限是“真凭实据”,无论是研究生给差评还是机构起诉,都应该拿出铁证。
差评不自由则好评无意义。评价即口碑,好评等于变相宣传,差评就是避坑指南。平台设置评价机制的初衷是帮助消费者保护自己的权益,让其他消费者有经验可参考而免于掉坑,保护更多消费者的权益。同时还能让商家对消费者保持敬畏之心,更加用心地做好自己的产品、服务,让市场环境更加健康、有序。个别商家利用好评返现、差评骚扰等手段都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影响市场秩序健康发展。
因“差评”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背后其实是消费者评价权与经营者名誉权之间的冲突。消费者有对商品质量和服务进行评价与批评的正当权利,但任何权利都有边界,超过边界就会侵犯另一种权利。若允许消费者滥用评价权,则经营者的名誉权保护就无从谈起;若动辄认定侵犯了经营者的名誉权,则消费者的评价权形同虚设。
笔者认为,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商家在网络生活中都应保持一份理智,遵守规则,不能被情绪冲昏头脑。消费者应理性发言,不以恶言相向,商家也应给予消费者适当的理解,融洽与消费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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